2012-04-27 13:04:02   来源:    点击:

教育。
 

第15条: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6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17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段所提之名录。

 

第18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3.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V. 国际合作与援助

第19条: 合作

1.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2.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20条:国际援助的目的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a)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b)按照第11和第12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c)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21条: 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7条的业务指南和第24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a)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b)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

(c)培训各类所需人员;

(d)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

(e)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

(f)提供设备和技能;

(g)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第22条:国际援助的条件

1.委员会确定审议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申请的内容,包括打算采取的措施、必需开展的工作及预计的费用。

2.如遇紧急情况,委员会应对有关援助申请优先审议。

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咨询。
 

第23条: 国际援助的申请

1. 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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