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公开的法庭审理或司法裁决中可以透露这种情报。
2.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第一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对缔约国强加以下义务:
(a)实行与该国或另一缔约国的法律和行政惯例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b)提供依该国或另一缔约国的法律或正常的行政途径得不到的情报;
(c)提供可能泄露任何贸易、企业、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方法的情报;或一旦泄露 则可能违反社会准则(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十一条 外交或领事团成员 本协定的任何条款都不得影响外交或领事团成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的财政特权,不论此种财政特权系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所享有,还是由专门的公约条款所确定。
六、最后条款
第十二条 生效
1.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快地(在地点)交换。
2.本协定应在互换批准书时生效,其条款应予实施的时间是:
(a)(在甲国)
(b)(在乙国)
第十三条 终止
本协定于缔约国一方予以终止之前将一直有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年之后的任何一个日历年年底至少六个月之前,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定。在此种情况下,本协定应于下述时间终止生效:
(a)(在甲国)
(b)(在乙国)
第十四条 解释
关于本协定在某个缔约国的实施,本协定中未下定义的任何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按该词语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中的定义解释,或者,如果上述多边公约中没有该词语,则依该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条 本协定与其他关于双重征税条约之间的关系
本协定的条款与缔约国双方签订的关于双重征税的其他条约的条款如果不同,缔约国双方之间在涉及版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关系上,本协定的条款应处于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