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 18:01:24   来源: 转载     点击:

业名义行使签订合同的授权, 除非他的活动仅限于替该企业采购商品或获得权利;或者

(b)如果他没有此种授权,但他在前一国家内经常保有一处货栈,并代表该企业从中不断发送货物。

5.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如仅仅因为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经纪人、一般委托代理人、文学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中间人,在另一缔约国内开展营业活动,则不得认为它在另一缔约国内有“常设机构”。但如此种中间人的活动专门或几乎专门为该企业服务连续个月以上,则不得被认为是本条所指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

6.身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某个公司,控制或受控于身为另一缔约国居民或在另一缔约国营业的某个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种状况不应构成该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7.在本协定中,“固定基地”一词指某个人经常在该处进行,至少是部分地进行其具有独立性质活动的工作和居住地点,或工作地点。

三、 征税规则

第六条 征税方法

备选方案之一 第六条 甲 因在另一国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由居住国征税

1.除受第二款规定的约束外,在一个缔约国产生、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如果该居民是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则只能在另一缔约国征税。

2.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在产生版权使用费的另一缔约国内,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进行工业或商业活动,或从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开展独立的个人服务,且该版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活动或产权与此类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则在所得税方面不得实施第一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对版权使用费实行征税。但是,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属于该机构或该基地的版权使用费。

3.在每一缔约国中,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建立明确和单独的企业,或设置明确和单独的工作地点,按与该企业或工作地点构成其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活动中心,在同样或类似的条件下独立地从事同样的活动,则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可望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直接与版权使用费相关的并为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目的开支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地方,均应允许扣除。如无合理而充分的相反理由,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版权使用费,应按同样的方法逐年计算。

4.如果为某些权利支付的版权使用费超过此类权利固有的正常价值,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仅可适用于与这种固有的正常价值相适应的那部分版权使用费。

备选方案之二 第六条 乙 缔约国双方最高税额相同情况下居住国与起源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受益人为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在前一个国家应按下述规定免予征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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