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序言
(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
希望运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提出的原则,从而消除此种双重征税或降低其作用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定的范围
第一条 适用的人和版权使用费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2.本协定适用于在一个缔约国产生而受益人为另一个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条 适用的课税
备选方案之一
1.本协定适用于以各自缔约国〔及其下属行政机关或地方当局〕名义征收的强制课税或课税减免,不论其征收的内容、种类和方式如何,只要此种课税或课税减免是征自版权使用费和按照版权使用费金额估算的,但对不按版权使用费金额计算的固定性质的课税,则应排除在外。
2.特别适用于本协定的现行课税应包括:
(a)在(甲国)
(1)〔可适用的所得税〕
(2)〔可适用的其他税收〕
(b)在(乙国)
(1)〔可适用的所得税〕
(2)〔可适用的其他税收〕
3.本协定还适用于本协定签署之后为补充或取代现行课税而征收的、与第一款所述课税属同一性质〔或基本相似〕的未来税收。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于每年年初〕将各自的有关法律及其实施办法〔在上一年作出的〕的任何变动通报对方。
备选方案之二
1.本协定适用于以各自缔约国〔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或地方当局〕名义征收的课税,只要此种课税是征自版权使用费和按照版权使用费金额估算的,而不论其征收的内容或方式如何。
2.适用于本协定的课税应包括:
(a)在(甲国)
(1)〔全部所得税〕
(2)〔其他所得税〕
(b)在(乙国)
(1)〔全部所得税〕
(2)〔其他所得税〕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于每年年初〕将各自有关的税务法律及其实施办法〔在上一年作出的〕的任何变动通报对方。
二、 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a)“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这两个词,依照上下文而定,应指(甲国)或(乙国);
(b)“人”这个词包括个人、公司和由人组成的任何其他团体;
(c)“公司”一词系指任何法人团体或为征税目的而被当作法人团体对待的任何实体;
(d)“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这两个词分别指由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经营的某个企业和由另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经营的某个企业;
(e)“国民”一词系指:
(1)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所有个人;
(2)依某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获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社团。
(f)“主管当局”一词系指:
(1)(甲国)的……;和
(2)(乙国)的……;
(g)“版权使用费”一词应根据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第一条的定义解释;
(h)“版权使用费受益人”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