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际局从事各项研究并提供有利于保护版权的服务。
6.总干事及由他指派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可出席大会、执委会、其他各种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根据大会指示和与执委会合作,筹备修订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外的公约条款的会议。
(b)国际局可就筹备修订会议征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意见。
(c)总干事和由他指派的人员可参加这些会议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8.国际局执行交付给它的所有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1.(a)本同盟有自己的预算。
(b)本同盟的预算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及支出,它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缴款,以及在情况需要时,交给产权组织会议预算支配的款项。
(c)不专属本同盟而同样属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共同开支中所占份额视这些开支与它的关系而定。
2.本同盟预算的确定须考虑到与其他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3.本同盟预算的经费来源如下:
(1)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国际局代表本同盟提供服务的收入;
(3)销售国际局有关本同盟的出版物的所得以及这些出版物的版税;
(4)捐款、遗赠及资助;
(5)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4.(a)为确定成员国在预算中缴纳的份额,本同盟的每个成员国分别归入各级并根据下列所定数量单位缴纳每年的会费:
第一级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二十个单位
第三级十五个单位
第四级十个单位
第五级五个单位
第六级三个单位
第七级一个单位
(b)除以前已经指明者外,每个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须说明它希望被列入哪一级。也可以改变级别。如果某一成员国希望降低其级别,它应在某一届常会期间将此事通知大会。这一变动自该届会议后的那一日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个国家每年会费数额在所有国家每年向本同盟交付的会费总数中所占比例,同它所在的那一级的单位数在全部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比例相同。
(e)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国家,如拖欠总数达到或超过过去整整两年内它应缴纳的会费数,则不得行使它在本同盟任何机构中的表决权。但如该机构认为这种拖欠系由于非常及不可避免之情况,则可允许该国保留行使其表决权。
(f)如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还未通过预算,则可按照财务条例规定的手续将前一年的预算延期实行。
5.国际局代表本同盟提供的服务应得收入的数额由总干事确定,总干事向大会和执委会就此提出报告。
6.(a)本同盟拥有一笔由每一成员国一次付款组成的周转基金。如基金不足,由大会决定增加。
(b)每个国家对上述基金的首次付款数以及追加数应按基金成立或决定增加当年该国缴纳会费数的比例。
(c)付款的比例及方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