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余杭分局拟定的《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建设以“创意良渚”、“创意临平”、“创意西溪”、“创意径山”四大基地为核心的“4+X”产业格局,根据《关于统筹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园区认定标准
1.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2.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10家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较好。
3.产业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4.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5.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6.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7.对区内首发园区或取得上级认定的园区,如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尽完备的,可采取先认定后完善的方式处理。
8.有功能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二、园区认定程序
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主申报、镇乡(街道、管委会)组织推荐和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审定相结合的程序,具体如下:
1.自主申报:由开发区、创新基地管委会、各镇乡(街道)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园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在加盖产业园区主管部门或专门的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公章后,上报区文创办;
2.审核推荐: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本办法,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推荐至区政府;
3.审定授牌: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统一发文并授予“余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匾牌。
三、园区扶持和管理办法
1.区文创办会同各组团、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2.对各组团、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区财政根据相关园区扶持政策给予一定支持。
3.区文创办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区级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推荐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由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将予以摘牌。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区文创办、财政局、建设局、国土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