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五)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对创新文化项目进行投资。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支持文化产业园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和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园。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园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拿出一部分政府扶持资金支持入驻企业、创新文化项目和出口文化产品。
(八)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对文化产业园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九)鼓励园区入驻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 本意见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