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动漫企业出口动漫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积极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动漫产品海外市场营销。
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出口动漫版权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税款予以抵扣。
支持有条件的动漫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具备进出口自营条件的留学人员动漫企业,可向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经批准后,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动漫企业到国(境)外创办动漫分支机构,以原创产品出资为主要形式开展跨国生产经营。
(八)倡导民间组织自律,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对动漫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设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根据实际制定行业标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精神,鼓励设立服务于动漫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技术(艺术)评估、产品推广、标准认定中心,和动漫工作室、编创制作、影视研发、人才培训、信息资源咨询交流、素材资源库,以及演艺中心、艺术团、展览馆(室)、信息资料馆(室)、博物馆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和单位的成员共同承担,也可依法接受一定的社会赞助。
(九)做好动漫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对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动漫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组织工作由省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税务等部门负责实施。
(十)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时,要将动漫产业作为重要内容,对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建立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成熟动漫产业链等,给予财政、信贷及其他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财政拨款单位经批准的活动和采购,应将国产动漫产品纳入集中订制和采购范围。鼓励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把国产动漫产品运用到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及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中。鼓励地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民间组织创立自主动漫形象标识,运用动漫形象开展产品推广、政策法规宣传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动漫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积极鼓励动漫作品著作权登记,推动动漫产业版权交易,依法采取措施重点保护动漫产品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