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09:20:22   来源:    点击:

为加快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或参与发展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等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包括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艺术传媒、咨询策划、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
(二)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使每一个人的创意都受到鼓励,使每一个好的创意都有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机会,使每一个创业者都得到有力的制度保护和良好的政策扶持;

(三)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高新文化产业,其灵魂是作品的核心形象。在生产和创作作品时,应当注重作品核心形象研究,以形象贯穿作品,以形象开拓市场。同时对已生产和创作核心品牌形象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并注重市场开拓,通过授权许可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产品核心品牌形象的商业价值;

(四)以国内外市场营销和消费群为导向,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文化企业,对有价值的文化产品进行“链式”开发,提升其附加值,坚持走自创品牌、行销国际的道路。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转型战略,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谋求新的跨越发展。

第四条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目标是,把南京建成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进一步加快发展成为全国最具有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积极加入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全方位地彰显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五条 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一)与产业研发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

(二)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潢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

(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动漫游戏、网络媒体、影视制作、时尚艺术、环境艺术等;

(四)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时尚消费设计、服装设计、发型美容设计等;

(五)与咨询策划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市场调查、保险咨询、会展策划等。

第六条 组织实施“创意在南京”战略,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大力吸引各地人才特别是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和国内精英人才到南京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开发后资源的集聚和“链式”效应。进一步引进中高等技能型人才,同时调整人才教育结构,立足培养自己的创意设计人才;积极举办大型设计艺术展览,打造设计师们互相交流碰撞的平台,推动设计师与国内、国际设计界进行广泛的对话与交流;营造自主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使创意设计走上更加良性、更加蓬勃的发展轨道。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加大打击盗版、仿制、外挂、私服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运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本意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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