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
(三)对纳税数额和纳税增幅达到一定幅度的文化企业,及我市原创动漫产品的播出、发行和获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为企业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外经贸局对拟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且各类备案材料齐备的各类文化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争取国家及省外贸发展资金的扶持。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及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扶持并予以优先申报,推动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及管理升级。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出口文化产品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应予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简化退税环节,加快退税进度,做到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需要,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标准,确定南京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的内容,每年度联合发布文化产业统计相关数据,并编印《南京文化产业统计概览》。
第二十条 动漫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软件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网络游戏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符合计算机软件出口条件的动漫软件、网络游戏软件等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