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二)、(三)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