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1:38:44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点击:

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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