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1:28:25   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    点击:

本镇重点新媒体产业项目。

2、确保本镇申报的入库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配合区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委办局职责

1、根据委办局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新媒体产业项目。

2、确保本部门申报的入库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配合区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时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2、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3、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按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6、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经营情况须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数字影音、数字出版、数字游戏、数字动漫、虚拟现实等五大新媒体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

重点扶持优秀的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媒体产品和具有导向意义的新媒体产业项目。

启动和建设为新媒体产业发展服务的各类创新服务体系。

奖励为大兴新媒体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条 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直接奖励等方式,对优秀的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新媒体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

2、已经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

3、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征罚未满2年;

4、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5、其他各种原因未能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

6、应由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是由项目单位向相关委办局和镇政府申报,再由相关委办局、各镇政府根据区文化创意产业整体规划和重点工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项目。对于与新媒体产业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也可由项目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大兴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新媒体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心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我区新媒体产业发展政策,对我区新媒体产业到文化创意产业有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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