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大兴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区政府设立了“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新媒体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媒体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和支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目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2、负责建立新媒体产业发展备选项目库,编制新媒体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大兴区新媒体产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3、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预算。
4、预算批复后,按类别由专人对项目的进度、阶段成果及绩效进行全过程管理。
5、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受资助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6、编制年度决算。
7、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1、依据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则,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审核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批复预算。
2、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专款专用。
4、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各镇政府职责
1、根据各镇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