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聚区,适用《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聚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施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政府通过认定一批集聚区并支持其建设,旨在引导集聚区走产业化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向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产业规模创造效益,引领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集聚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区的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七)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集聚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集聚区认定申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受理认定申请材料。
(二)评估: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对集聚区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布:审定结果由市文化创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承担对全市集聚区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09-04-08 09:28:13 来源: 转载
稿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聚区,适用《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聚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施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政府通过认定一批集聚区并支持其建设,旨在引导集聚区走产业化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向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产业规模创造效益,引领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集聚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区的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七)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集聚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集聚区认定申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受理认定申请材料。
(二)评估: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对集聚区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布:审定结果由市文化创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承担对全市集聚区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09-04-08 09:28:13 来源: 转载
稿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聚区,适用《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聚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施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政府通过认定一批集聚区并支持其建设,旨在引导集聚区走产业化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向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产业规模创造效益,引领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集聚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区的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七)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集聚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集聚区认定申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受理认定申请材料。
(二)评估: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对集聚区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布:审定结果由市文化创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承担对全市集聚区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版权政策法规
2012-04-28 10:40:22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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