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文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统筹规划,支持和引导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建设。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打破分割,发展电影院线和剧院院线。发展书报刊、影视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艺术品、演出剧目的现代市场营销系统。
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本市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认定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鼓励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承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认定的涉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市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通过提高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扩大优秀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对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在规划新城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实施人才兴业,强化智力支撑
第二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