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0:29:51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点击:

第十一条 建立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构建版权授权体系。鼓励中外著作权人参与本市文化创意活动。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从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本市设立数字著作权登记中心,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保护和推广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 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条 政府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第十七条 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五、拉动市场需求,促进内外贸易

第十八条 扩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市政府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对企业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经核定后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实施收购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等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市政府给予资金配套或贴息补助,并支持企业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股本贷款以及金融机构的其他优惠贷款。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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