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2:33:04   来源:国家文化部    点击: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备案
  Ⅱ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应备案的项目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将经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材料报文化部备案;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将当地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报文化部备案;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简章发布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2.审核材料
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审核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书面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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