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二十九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3.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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